临汾8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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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临汾市共计有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7家公司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0.5万元)至880多万元(税额140多万元)不等,例如:洪洞县恒某某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85.36万元,税额141.6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金额885.36万元,税额141.6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此标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蒲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蒲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1.3.简要案情:赵某甲系A洗煤厂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5张,货款金额为3599845.94元,税额为611972.81元,价税合计4211819.7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6号)
2.3.简要案情:林某甲通过他人,为山西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36份,涉及增值税591765.08元。价税合计4072735.7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林某甲系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1032刑初1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税款210825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举报网上在逃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将其抓获,有立功表现,已主动上缴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2108251.8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本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2.1.案例二: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1081刑初13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作为侯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人,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194451.85元),其行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井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可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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