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征信修复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施行。我觉得太及时了。这是自去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又一次重拳规范征信工作。
所谓修复就是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息"可以向“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那么什么是认定单位呢,譬如个人信用报告,上面所有的信用信息是由与个人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商业银行就是认定机构。而人民银行作为平台的管理机构,自然就是归集机构。当然,税务、电力相关部门等也都可能是认定机构。
失信不应受到应有的惩罚吗?为什么要修复。因为有些不良信息是由于客观原因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譬如因为突发急病或异外事故而造成临时性贷款逾期,因为一时马虎而造成的信用卡的小额短期逾期等等。目前的管理规定是:贷款不良信息自归还后五年内自动解除,信用卡不良信息自归还后两年内自动解除。也就不管什么原因,事实一旦形成,都至少被"关"上五年或两年。且相应作出判决的"法官"也无力解除,且"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无处申诉(异议处理一效用不大),这是不符合事实求是原则的。这也给当事人未来融资造成了极大困绕,不符合"惠民便民"服务导向。
人的一生,熟能无误,改了就是好同志。对征信的修复大概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