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记录我的2023#今天普惠的15w算是还完了,说是后天给结清证明。我主要就是发愁中和农信的呀,还差不多十万,可是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怎么弄?
【台海说法:老公在外欠钱,老婆还不还?】
王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孙某向王某借款300000元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借期一个月,约定逾期还款月利息的利率,并用孙某及妻子刘某权属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孙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条上借款人处签有孙某姓名,担保人处签有孙某妻子刘某的姓名,以上签名处均捺印手印。王某随后向孙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账300000元,但未就借条所载抵押房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因追讨欠款未果,王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及其妻子刘某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孙某认可借款本金300000元,但认为其已归还132300元本金及利息,而其妻子被告刘某则主张对借款并不知情,借条上担保人栏签上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已还款项的还款金额及时间的认定,法院根据原告自认的还款时间和金额,认定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共132300元。
关于被告刘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孙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被告刘某否认曾在借条上签名后,原告亦表示认可借条上刘某的签名非刘某本人所签,且原告未就刘某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仅凭被告刘某名下银行卡曾向原告转款偿还本案债务,不能证明被告刘某有与孙某共同举债的故意。本案借款金额较大,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支出等情况,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法院认为涉案债务明显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及其日常生活所需,不应认定为孙某与刘某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被告孙某、刘某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认定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无需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王某返还借款本金167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李臻栋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除需查明借款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需查明夫妻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故意。如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夫妻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故意或事后追认行为,法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来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法官建议,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夫妻双方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以避免日后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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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去北京银行提前还款,柜台操作总共没有两分钟就办完了,十天就给了结清证明
淡泊枫叔#财经新势力新春季# 今天又去建设银行,准备提前还部分房贷,竟被告知,最早也得5、6月份才能还房贷!一等就是半年! 建设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5个问题!
一、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是出借人的债权凭证,其是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
在借款时,借款凭证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亦有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欠收是双方对于以前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凭证,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二、出借人应保留支付凭证: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生效时间为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凭证加支付凭证才能完整证明借款实际发生并已经履行完毕。
同时,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往往以“借款凭证出具后未实际收到借款”进行抗辩。此时法院往往会责令出借人举示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如果出借人不能举示,就会判决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三、借款凭证中应表明借款用途:
不是所有的借款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款是用于非法目的,即使该借款真实发生,该借款也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如有担保人,应当在借款凭证中明确表明系提供担保:
在借款凭证中签名,并不能表明其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如确是因提供担保而签名,应当在借款凭证明确表明系提供担保,如载明“担保人:XX”
五、应当注意诉讼时效: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凭证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自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自第一次向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的胜诉权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金融行业:金融犯罪辩护专题
老实人注意‼️担保人如何凭借一张借条要回钱
本案中,当事人年纪比较大,人也很老实讲义气,被告借钱就帮着做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还钱,出借人找当事人要,无奈取了现金慢慢还清。但是被告后续还不还钱,家都不回。无奈找到我们帮他起诉。
案子事实清晰,就是一个担保追偿纠纷。但是证据很少,只有当初的一个借条,他还钱是现金,对方人还找不到,没办法只能先收集证据。找到当初的出借人写了一个还款证明,证明当事人还了钱,同时不断拨打被告电话,终于接了一次,电话里固定下来借钱事实。
因出借人也是本案关键人,把她作为第三人一起列到官司里,但是对方死活不愿意出庭,没办法,只能当庭说服法官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固定下来当初借钱以及还钱经过(一般法官是不会同意的),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
法官特意写到:被告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非常感谢耐心的法官!
总结:1、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还是要想尽一切办法收集,多一个证据就是多一份胜诉希望。
2、当庭哪怕法官不耐烦了,但是为了还原事实还是要厚着脸皮申请,对方亲口说出跟我们自己陈述是两个效果,民事案子只要法官信了,达到高度盖然性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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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银行的套路?!
假如贷款人死亡,银行就会让其儿子来还款,不需要证明儿子是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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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揭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线上办理
请问按揭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线上办理,可不可以办理,异地的贷款。就像我的公积金是在天津交的,但是商业贷款买的房子不在天津,现在办理还贷提取每次只能去天津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 因为常居外地,每次提取需要专门回去天津一趟,比较麻烦。请问我这种情况有没有电子办理还贷提取的渠道?如果现在没有,有没有计划什么时候开通这种服务。
回复:您好,依据您的描述,满足以下条件可通过公积金电子渠道办理按揭贷款还贷提取业务:1.本人已办理电子公积金签约。2.2017年1月1日后在柜台办理过该笔按揭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3.已偿还该笔按揭贷款本息但尚未足额提取的(即已在柜台登记还款凭证,但未足额提取)。4.本人或配偶当前无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更多问题还可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