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小君找我说,双11当天,她要给热恋中的男盆友,偷偷送一份大~礼,要给他一个大~大的惊喜——100万的重疾险。
我承认,我当时只顾吃狗粮了,溢出手机屏幕的狗粮哗哗落一地。
哇哦,要是我们的男/女朋友,偷偷滴给我们买了上百万的保险,那感觉~~~踏实、安全、浪漫、幸福。。。
然鹅,就当我热烈八卦完,冷静下来的时候,突然发现不对劲呀。
男女朋友关系,不能相互给对方买保险吖。
作为对小君沉重打击的补偿,我给她提供了几种备选,但不能满足她的“偷偷”、“惊喜”。
我去年也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小女生要给男朋友买保险(咋都是女孩给男孩买?),成功投保了,但不是她一开始以为的由她来给男朋友投保。
《保险法》第十二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们用个小例子来翻译一下保险利益这个概念。
举例之前还要啰嗦2个概念:
1.不同险种的【保险标的】不一样,比如医疗险和重疾险中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的身体健康。
比如寿险,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的生命。
比如车险,保险标的是指车等等。。。
2.不同险种,理赔的钱是给不同的人,比如寿险,是把钱赔给受益人或者是投保人,因为被保险人已经身故了。
而医疗险和重疾险,是赔给受益人或者是被保险人(直接受害的人)。
小黄是投保人(出保费的人),小黄男朋友是被保险人(出险的人),小黄给男朋友投保100万的重疾险,总共花了35万保费,这份保险的标的是:小黄男朋友的身体健康。
假设投保后,小黄男朋友不幸患了重疾,出险了。保险公司把100万赔给了小黄男朋友。
小黄男朋友要证明,当初交的这35万保费,和理赔的这100万跟自己有法律上的关系。
而男女朋友们是米有法律关系滴~~
我们可以为哪些人做【投保人】呢?
自己、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关系(要提供证明),以及你公司的正式合同员工。
有些产品只能自己给自己投保,连给配偶、子女和父母都不行。
如果你给没有法律关系的人投保,《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下:
我以前自己创业做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里面的一个分类,是国家政策保险,有点类似交强险和社保。
我们当时研发了2个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农产品价格保险和农产品收入保险。
为了宣传推广,我们打算给一些大型合作社、农场分别送几亩地的保险。由我们公司出保费,我们公司作为投保人,来给他们买保险。
但这个计划因为我们公司和合作社、农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而无法实施。
好啦,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如果没有法律承受的关系,是不能随便给人买保险,比如我曾经想给我外甥女和侄子买保险。。。这份爱心,要有配得上的身份。
然而~~~昨天在公司群里面看到同事也在讨论这个事情。
某老牌大型国有寿险公司的全国客服热线和北京某业务人员说:男/女朋友可以相互投保。
而这家公司的福建分公司的人说:不可以。
同一家公司,出现两种不同的说法。
另外还有一家保险公司,反馈说线下纸质投保的可以,线上不可以。
说可以的,依据如下,还是《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就是说在小君男朋友同意的前提下,小君可以给她亲爱的男朋友投保~
对此反转,大家表要开心~~
理论上可以,但在实操上,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可以~~
因为后面理赔的时候会有风险,保险公司不想~~担责,再就是也怕。。。嗯。。。骗保啦。。。
我去年那个案例,最后是小女生,拿着男朋友的身份证、银行卡、个人信息等,帮他在网上操作投保,投/被保险人都是她男朋友。
最后就是,结婚了的都希望各保各的,免得将来扯不清,男女朋友嘛,将来就更难扯咯。
但是我们热恋中的小君,对给男朋友“惊喜”有执念。
今年双11,我因为小君的执念而记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