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信用贷款居间合同(个人和客户签贷款居间协议)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居间合同

信用贷款居间合同(个人和客户签贷款居间协议)

股权与税律师

居间合同(或协议)模板

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居间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尚未取得居间费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收取的居间费应当予以退还。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违约潮已来,但是即便还没有网签,只是签了居间合同收个5万/10万定金,违约责任可能已经不止双倍赔付定金这么简单。

律师朋友一线战报:法院会支持尚未网签,但是已签居间合同的上下家继续履约,不看定金大小。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俗称跳单),即便未约定佣金,也应依法及行业惯例向居间方支付佣金。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系争厂房的房源信息系由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上诉人对此也并未否认,且上诉人还签署了《客户确认单》,其中对被上诉人提供房源信息、实地带看考察、协助与业主方进行谈判等服务均予以了确认,故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上诉人最终与系争厂房的权利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是以被上诉人的居间服务为前提的,原审以此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了合同成立,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

关于居间报酬的确定,因双方当事人就此并未明确约定,原审依据上诉人与厂房权利人约定的首月月租金为居间报酬,符合行业惯例,也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客户确认单》中第二条赔偿金的约定标准相吻合,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5号

关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居间服务和回扣不是一回事,区别在于,

1、居间服务可以签合同,根据业务约定费用、支付方式等,属于合规合法的服务。

2、居间不参与具体业务,通过提供介绍服务促成甲乙双方合作,取得相应报酬。

3、居间人不属于甲乙方相关联人员,非股东、高管,非业务人员。

4、居间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一、那么居间费是个人卡收好还是公司收好?

还是要看居间费用是多少,三五十万的完全可以用个人卡收的,收了人家的费用给人家开发票,前提条件是对方接受以个人名义开来的发票。如果金额比较高,百万千万以上的居间费要成立企业了,成立什么类型的企业还得看金额多少,还有这笔钱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性的,还是分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二、一般大额居间费怎样提现税负最低?

可以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通过公对公和核定来解决!

比如现在比较火的个体户分析:

增值税: 500/1.03*3%=14.56万

附加税: 14.56*3%=0.44万

个税: 500*1.5% =7.5万

2022年4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相比较之前40%的税负可以说是节省上百万了,可以说是99%都是自己的了,当然,最重要的前提是,必须要在有优惠的园区,才能享受!

据了解,全国各地政策不一,有的地方比如河南、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地依然有可以核定征收的园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能享受的就抓紧享受吧。#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财经##财经头条#

张某私下运作一个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张某协助某建筑公司承揽到这个1.6亿元的项目,与建筑公司协商收取居间介绍费4%,并且私下达成了居间费协议。工程中标合同签订后,张某找建筑公司协商支付居间费的问题,建筑公司以居间费不合法为由拒绝支付4%,仅同意支付2%。这种情况下收取居间费合法吗?

涿沐清风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也就是说,张某和建筑公司协商的4%居间费640万是合法的。但需要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对方可以用对公账户转给私人账户,个人需要给公司开具正规发票。#我要上 头条#

#西安头条#指导价?我不听你指导不行吗?

这是权威统计出来的指导价相较于六月份的实际跌幅。目前七月份数据暂未出炉。不过从目前市场来看,指导价主要影响的是房屋备案价以及贷款价格,并不限制居间合同价格。买房双方依然可以自由协商价格,但贷款是依然是按照指导价的30%放款。

按我的理解,七月份实际成交价应该在六月份的90-95%之间,近一成的跌幅,其实已经非常可怕了。

【房东即甲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了如下内容: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如发生水、电、燃气等人身及财产损害,及人身意外,与出租方无关,居间方已尽到告知义务,如有问题双方自行协商。” 当时我在场,知道加了这一条,合同已签。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子本身电路或者设施有问题,甲方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你好,出租人也就是房东的义务如下: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现在你们合同出了任何事故约定由乙方承担,但是如果甲方没有履行以上义务或者本身甲方线路、设施存在问题时,那么一旦发生意外,甲方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甲方不能免责。

元竹所陈楚裕主任代理被告罗某某出庭应诉中介合同纠纷。

被告罗某某与原告上海某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罗某某促成上海某某工程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金额5300多万元(实际工程款金额1.1亿)的电力工程配套施工协议,获得了540万元居间费。

被告与开发商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因证据不足,部分工程款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原告竟然以工程亏本,居间合同无效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居间费。

14:00开庭,17:00结束,整整3个小时,唇枪舌战,你来我往,真的考验律师智力和体力。

陈楚裕主任坚决依法维护被告罗某某的合法权益,保障罗某某的劳动成果540万元居间费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