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中,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货款并拖欠被上诉人货款错误。
1、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向其支付货款,原审仅根据被上诉人自认已经向上诉人支付货款就给予确认没有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鹏泰超市或上诉人曾向其支付货款,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货款。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员工在超市进行清点手写登记后,被上诉人核算款项为55299.66元;但上述说法都是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既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也未予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不予采纳。原审认定在2020年1月18日清点退货后,上诉人店长签名确认退货金额为4361.38元。但该说法也是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该店长是谁,是否为被上诉人员工或店长,被上诉人未举证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