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宏远公司主张创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创达公司为诺威公司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经过创达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从本案情形来看,宏远公司在签订担保质押借款合同时,并未要求陆明提交创达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没有审查过创达公司的章程。据此可以认定,宏远公司在接受创达公司提供担保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创达公司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为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宏远公司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为在本案的借款合同中的确加盖了创达公司合同章,创达公司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对合同中加盖合同章存在过错,故依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创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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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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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一般保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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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条款无效,担保人一定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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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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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齐说法# 【担保条款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必然免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纠纷,判决借款人诺威公司向出借人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担保人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